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洪吉雄、簡献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 告 簡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8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