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楊麗秋
- 法定代理人陳忠鏗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祥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王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保險金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8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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