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章一、卓聯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被 告 卓聯華 卓王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請求撤銷之不動產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故以該不動產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玉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