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曾建國、江玉村
- 原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江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33,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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