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蔡仁昭
- 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清祺)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竣仁、范博仁及楊子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子強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6,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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