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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林俊廷

  • 當事人
    禾芊有限公司志揚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被 告 志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志誠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50元,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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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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