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
- 原告
- 禾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博
- 被告
- 志揚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曾志誠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50元,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50元,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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