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菲建(原名簡正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菲建(原名簡正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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