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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消費借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菲建(原名簡正文)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菲建(原名簡正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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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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