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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
梁有銘
原告
唐建興
原告
徐玉蘭
原告
徐凱琳
原告
陳美玲
原告
黃聖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澄
被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石金
被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擴張其訴之聲明,依其擴張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08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4,36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7,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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