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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號

原告
林翠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饒純瑛
被告
被告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燦煌
被告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具狀陳報有無現實占有門牌號碼宜蘭縣羅東鎮○○路256 號建物,以及占用之樓層及範圍,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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