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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王濬智、吳春臺

  • 原告
    沈明德
  •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沈明德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彰化縣埔鹽鄉農 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5,800元(面積200平方公尺x3579元/平方公尺=715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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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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