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銘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晁儀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欣律師
- 被告
- 李美雲
- 被告
- 李阿妹
- 被告
- 李志中
- 被告
- 李志成
- 被告
- 李志民
- 被告
- 前列 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金亮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律師
- 被告
- 林武志
- 被告
- 李簡金花
- 被告
- 朱滄河
- 被告
- 陳金地
- 被告
- 朱威全
- 被告
- 張阿珠
- 被告
- 楊長瑞
- 被告
- 張志倫
- 被告
- 黃國基
- 被告
- 游惠珠
- 被告
- 呂叔蓉
- 被告
- 葉憶如
- 被告
- 黃錫基
- 被告
- 賴姵吟
- 兼後四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蔡黎葉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十五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漳律師
- 被告
- 黃玉娟
- 被告
- 黃文楷
- 被告
- 黃玉珊
- 被告
- 黃文傑
- 被告
- 陳黃月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耀松
- 被告
- 陳漢盛
楊碧忠
吳志弘
賴美瓊
莊素卿
蔣信隆
吳王寶桂
吳攀龍
游振鑫(游仕榮之承受訴訟人)
游振彥(游仕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游振鑫、游振彥為游仕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查游仕榮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8月1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可憑,然因游仕榮前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所為之訴訟程序及判決自仍屬有效;又游仕榮之繼承人游振鑫、游振彥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參。從而,參照前述決議之意旨,爰由本院裁定准由游振鑫、游振彥為游仕榮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