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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銘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晁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阿妹等人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2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376,373元【00000000元+(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680元×面積88.89平方公尺×717/50000)+(同地段38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224元×面積222.4平方公尺×9888/110592)+(同地段38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1,306元×面積337.78平方公尺×1536/110592)+(同地段34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2,360元×面積57.6平方公尺×24/1728)=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4,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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