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謝錫明
- 原告周奕岑
- 被告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 請 人 周奕岑 相 對 人 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錫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依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伊蜜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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