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尹德麗聲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黃勝家、陳志偉即冠廷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 權 人 尹德麗聲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家 債 務 人 陳志偉即冠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防水劑、強化骨材等數批,詎債務人迄今仍未給付貨款,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