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 債務人
- 益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益群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縣大溪鎮○○路○段308巷61弄24號2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其公司登記營業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