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羅政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羅政杰 一、債務人羅政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分期付款,用以支付購買機車之價金,依約債務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於指定之繳款期日給付價金,詎債務人至101年4月2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35,552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一再催討,債務人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