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臨龍、吳衍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吳衍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陸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嗣後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