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辜昭南、蔡家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64號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蔡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公司名稱原為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㈡債務人前與債權人簽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按月分期付款,詎料債務人未如期付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