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游木誠、東峻通運有限公司、苗俊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債 務 人 東峻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