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 債權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欽堂
- 債務人
- 偉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秋美
賴榮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以坐落宜蘭縣南澳鄉○○段1125地號為用電地址,向債權人申請用電(電號:00-00-0000-00-0),積欠債權人自99年7、8、9月份電費計新台幣469,838元,屢經催討,迄今未蒙繳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