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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信憲、吳毓文

  • 原告
    憲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億國際旅運社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如附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債 權 人 憲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憲 債 務 人 長億國際旅運社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3紙,未料屆期經提 示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1│101年6月15日 │100,000元 │101年6月15日 │LP0000000 │ │ │ │ │ │ │ ├─┼───────────┼───────────┼───────────┼───────────┤ │02│101年5月31日 │150,000元 │101年5月31日 │HN0000000 │ │ │ │ │ │ │ ├─┼───────────┼───────────┼───────────┼───────────┤ │03│101年6月30日 │150,000元 │101年7月2日 │HN0000000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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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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