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債 權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紹果、林鄭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書 記 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