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 債權人
- 李念容
- 債務人
- 高美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即背書人)持有龍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佳興業有限公司、力妅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4紙,向債權人借款共計新臺幣450,000元,並將上開支票交由債權人收執為憑,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稽,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 │ │├─┼───────────┼───────────┼───────────┼───────────┤01│101年2月26日 │100,000元 │101年10月15日 │CM0000000 ││ │ │ │ │ │├─┼───────────┼───────────┼───────────┼───────────┤│02│101年5月28日 │100,000元 │101年10月15日 │VB0000000 ││ │ │ │ │ │├─┼───────────┼───────────┼───────────┼───────────┤│03│101年6月5日 │150,000元 │101年8月13日 │CA0000000 ││ │ │ │ │ │├─┼───────────┼───────────┼───────────┼───────────┤│04│101年7月16日 │100,000元 │101年7月16日 │CM0000000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