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

債權人
蒲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北砂石行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對債務人東北砂石行、高少澤等分別請求新臺幣(下同)

158,130元,抑或連帶請求上開金額。如為連帶請求,請一併敘

明何以主張連帶請求之依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