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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 原告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 權 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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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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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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