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 債權人
-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
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
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
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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