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 權 人 林慶雲即東昇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並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提出東昇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明目前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因聲請狀所附工程款結算書,所列東昇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張碧霞,有無變更,為確認當事人,請敘明補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