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 債權人
- 神將工程有限公司
- 即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福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清淮即信煌企業社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江清淮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江清淮最新之戶籍謄本及信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且該通知業於101年2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