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6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龍輝
- 代理人
- 楊永和
- 債務人
- 上晉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朝
一、債務人上晉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其中壹佰壹拾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壹佰叁拾萬元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起、伍拾捌萬元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分別簽發面額1,120,000元、1,300,000元及580,000元支票三紙,付款銀行均為彰化銀行蘇澳分行,交付第三人翊騰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向債權人融資,上開支票經債權人提示未獲兌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