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金龍液化石油氣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金
- 相對人
- 張林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簽發之本票拾壹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09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1│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6月30日 │99年6月30日 │CH745094 │ │├─┼──────────┼─────────┼──────────┼──────────┼────────┼──┤│02│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7月31日 │99年7月31日 │CH745095 │ │├─┼──────────┼─────────┼──────────┼──────────┼────────┼──┤│03│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8月31日 │99年8月31日 │CH745096 │ │├─┼──────────┼─────────┼──────────┼──────────┼────────┼──┤│04│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CH745097 │ │├─┼──────────┼─────────┼──────────┼──────────┼────────┼──┤│05│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10月31日 │99年10月31日 │CH745098 │ │├─┼──────────┼─────────┼──────────┼──────────┼────────┼──┤│06│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11月30日 │99年11月30日 │CH745099 │ │├─┼──────────┼─────────┼──────────┼──────────┼────────┼──┤│07│98年11月5日 │10,00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CH745100 │ │├─┼──────────┼─────────┼──────────┼──────────┼────────┼──┤│08│98年11月5日 │10,000元 │100年2月28日 │100年2月28日 │CH745102 │ │├─┼──────────┼─────────┼──────────┼──────────┼────────┼──┤│09│98年11月5日 │10,000元 │100年3月31日 │100年3月31日 │CH745103 │ │├─┼──────────┼─────────┼──────────┼──────────┼────────┼──┤│10│98年11月5日 │10,000元 │100年4月30日 │100年4月30日 │CH745104 │ │├─┼──────────┼─────────┼──────────┼──────────┼────────┼──┤│11│98年11月5日 │10,000元 │100年1月31日 │100年1月31日 │CH745101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