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9號
- 原告
- 劉得凰
- 送達代收人
- 劉玉燕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升律師
上列原告劉得凰前向本院訴請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後,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追加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陳美惠塗銷移轉及回復登記。茲因前揭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一千六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二百元。惟原告就前開追加聲明之訴訟標的部分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