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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被上訴人
茂良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祈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萬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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