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清煌、張清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張清煌 訴訟 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張清來 林美珠 被 告 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來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萬2,58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萬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