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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告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被告
鄭吳金鶴

鄭丕振

鄭丕中

鄭一珠

鄭丕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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