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 被告
- 鄭吳金鶴
鄭丕振
鄭丕中
鄭一珠
鄭丕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鄭丕振
鄭丕中
鄭一珠
鄭丕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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