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成即正器工程行、鄭吳金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陳成即正器工程行 被 告 鄭吳金鶴 鄭丕振 鄭丕中 鄭一珠 鄭丕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