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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楊麗秋

  • 當事人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億宏 被 告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萬3,41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萬8,0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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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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