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楊麗秋
- 當事人威神企業有限公司、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威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億宏 被 告 廣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萬3,411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萬8,02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萬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詩綺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