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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林翠悅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被告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饒純英
兼法定代理人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200元(即宜蘭縣羅東鎮○○路256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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