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林翠悅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 被告
- 宜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饒純英
- 兼法定代理人
- 宜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200元(即宜蘭縣羅東鎮○○路256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