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張達奇、陳建志
- 原告鴻奇興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鴻奇興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達奇 被 告 力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6,888元,應繳納裁判費18,523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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