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 原告
- 蕭添枝
- 被告
- 冠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1,60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3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