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禾芊有限公司、黃建博、志揚企業社、曾志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被 告 志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志誠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50元,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