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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號

原告
禾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博
被告
志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志誠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49,450元,應繳納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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