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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清煌
被上訴人
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 102年訴字第121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上訴人起訴僅繳納3,000元,應補繳1萬4,335元,另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萬0,33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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