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清煌
- 被上訴人
- 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興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翠田園休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 102年訴字第121 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然因本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上訴人起訴僅繳納3,000元,應補繳1萬4,335元,另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6,00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萬0,33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