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梁有銘
- 原告
- 唐建興
- 原告
- 徐玉蘭
- 原告
- 徐凱琳
- 原告
- 陳美玲
- 原告
- 黃聖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澄
- 被告
-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石金
- 被告
-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新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擴張其訴之聲明,依其擴張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081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4,36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7,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