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梁有銘
- 原告
- 唐建興
- 原告
- 徐玉蘭
- 原告
- 徐凱琳
- 原告
- 陳美玲
- 原告
- 黃聖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澄
- 被告
-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宜潔
- 被告
-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新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具狀所為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4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2,081元,尚欠新臺幣2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