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告
梁有銘
原告
唐建興
原告
徐玉蘭
原告
徐凱琳
原告
陳美玲
原告
黃聖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澄
被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被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具狀所為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44,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2,081元,尚欠新臺幣2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