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被 上訴人 邱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