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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俊廷
  •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 上訴人
    邱怡菁
  • 被上訴人
    許創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號上 訴 人 邱怡菁 被 上訴人 許創盛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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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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