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