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 年5月16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657,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