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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決算合夥盈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張清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告
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被告
林美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複代理人
藍雅筠

上列當事人間決算合夥盈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一0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五號一部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一訴請求交付合夥事業帳簿、盈虧決算、分配盈餘及損害賠償等,並主張以合夥盈虧決算結果作為計算盈餘及損害額之基準,請求就交付合夥帳冊及決算盈虧部分,先為一部判決。本院業已就原告請求為一部判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2條前段規定,於104年1月22日為一部終局判決,因當事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由於兩造就原告與被告張清來間是否存在合夥關係乙節,存有爭執,是就前揭一部終局判決以外之原告其餘請求,須以上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從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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