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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黃李傳
代理人
蔡美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原為101年2月12日,遇假日順延1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玉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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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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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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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亞盟企業社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100年8月5日       │46,573元        │GC0000000       │    │
│  │                  │                  │                  │                │                │    │
├─┼─────────┼─────────┼─────────┼────────┼────────┼──┤
│02│亞盟企業社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100年10月5日      │250,000元       │GC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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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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