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李淑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46;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久屋建設事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0年12月31日 │2,460元 │FS0000000 │ │ │1 │限公司、張智欽 │羅東分行 │ │ │ │ │ ├─┼─────────┼─────────┼─────────┼────────┼────────┼──┤ │00│松穩機械工程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羅│100年12月30日 │60,700元 │0000000 │ │ │2 │司、陳金雀 │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