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5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邱淑秋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林素玉 │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101年3月31日 │33,750元 │BBB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