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 聲請人
-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5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 │林素玉 │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101年3月31日 │33,750元 │BBB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