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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5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1 │林素玉 │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101年3月31日 │33,750元 │BBB00000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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