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號
- 聲請人
- 康石金即承鑫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屆滿(原為101年9月8日,遇假日順延2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46;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蘇│101年5月5日 │18,900元 │AE0000000 │ │ │1 │限公司陳逸能 │澳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