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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簡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三寶企業社即李邱寶珠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李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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