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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債權人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債務人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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