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
- 債權人
-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宏
- 債務人
-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